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保护青海湖裸鲤(湟鱼),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然而有些人却为了个人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结合全省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近日,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联合各级部门全力出击,对贩卖湟鱼的罪恶黑手进行严厉打击,查获案件10余起,其中,在下南关街市场一窝点查获湟鱼167.75公斤并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在湟源县申中乡查获张某某偷运的901.7公斤湟鱼。两起案件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已移送司法机关。
每一个查获的案件背后是人们对金钱的欲望和贪婪。一直以来,下南关街成了西宁人最熟悉的“湟鱼交易集散地”,一包“黑塑料袋”、一声低沉的“湟鱼、湟鱼”,让这里变成了西宁市更大的湟鱼交易窝点。大小餐馆、私房菜、吃客们都知道来这里采购湟鱼。然而,多年来,狡猾的湟鱼贩子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渔政工作人员“打游击”,给保护湟鱼资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今年5月9日,省渔政管理总站接到市民举报,称在下南关街发现有人公开贩卖湟鱼,在渔政管理总站和森林公安的配合下,工作人员在下南关街一处隐蔽的出租屋内,发现了一处私藏湟鱼的黑窝点,当场查获湟鱼167.75公斤。犯罪嫌疑人马某军、丁某、马某梅被当场抓获,三人因违反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湟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军、马某梅均已被逮捕,丁某取保候审。
今年5月30日,李某明、李某良、李某龙三人自带捕捞工具,到海北州刚察县哈尔盖青海湖湖区捕捞湟鱼,他们途经315国道时,在湟源县申中乡收费站,当地渔政和森林公安人员从车上查获湟鱼901.7公斤。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等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湟鱼),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已被逮捕。
保护湟鱼资源形势依然严峻!省渔政管理总站负责人表示,保护湟鱼,就是保护青海湖。从2010年至今,我省共办理刑事案件92起,刑事拘留225人,依法判刑117人。然而保护湟鱼的责任依然重大,全省各级公安、工商、渔政等社会各级部门应加大配合力度,重拳加码,形成整治打击非法捕捞的强大合力,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湟鱼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呼吁全省渔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联合各级监管部门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对重点地区、人员、村社、市场、餐厅等进行严格监管,绝不让不法分子得逞。同时,让全社会积极参与到保护青海湖资源的工作中来,形成 *** 与群众联动,齐抓共管,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出“不捕、不贩、不食”湟鱼的良好氛围。
又对湟鱼下黑手 四名嫌疑人被拘本报记者 芳旭
为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湟鱼(又名裸鲤)行为,省渔政管理总站(水上公安局)已多次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但仍有利欲熏心的人再向湟鱼伸出黑手。5月30日,海北州海晏县渔政管理局连续查获两起重大涉渔案件,共查获青海湖湟鱼1044公斤,渔网17盘,四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中国渔政“亮剑2019”(青海)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以来,全省各级渔政部门快速行动,对辖区重点地段加强巡逻检查,搜集线索,全面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5月30日1时许,海北州海晏县渔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晏县甘子河乡兰花湖公路附近蹲守时,发现一辆长安商务车内装载的东西十分可疑,立即上前检查,当场查获疑似青海湖湟鱼(计重143.15公斤)、渔网17盘。同日6时,海晏县渔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湟源县申中收费站依法检查时,查获装有疑似青海湖湟鱼的金杯面包车一辆,查获渔获物901.7公斤。
海晏县渔政管理局将这两起案件移交给省渔政管理总站(水上公安局)后,省渔政管理总站及时组织专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四名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渔货物依法没收,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青海湖湟渔进入了产卵期,我省各级渔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确保青海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青海新闻网讯 10月18日至26日,省渔政管理总站(水上公安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市场开展执法巡查检查,没收渔获物重量50.3公斤。
10月22日10时许,省渔政管理总站执法人员在早市、市场开展执法巡查。检查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矿建小区内市场时,居民告知执法人员市场内有出售湟鱼现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重视,随即在该小区内开展深入摸排调查。
掌握情况后,执法人员检查该小区85号院85-10-212室发现,室内一间屋子地面上放有一铁盘鱼,疑似为青海湖湟鱼,在冰柜里查出疑似青海湖湟鱼两箱,杆秤一个。讯问嫌疑人于某某,承认是湟鱼,是从一个外号叫“一把手”的人那里以800元现金收购的,准备在市场出售,当事人对非法收购水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称重,没收渔获物重量为50.3公斤,青海湖水上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西宁市城中区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采取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游客指茶卡盐湖向导诱导吃湟鱼,警方:湟鱼受保护,贩卖违法孙先生在茶卡盐湖旁拍摄的湖中湟鱼 受访者供图
湟鱼,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当地从2000年开始就已经禁捕。
8月8日,来自浙江杭州的孙先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他去青海省海西州茶卡盐湖旅游时,当地导游在途中暗中向其透露,“有湟鱼可以吃”。孙先生质疑,吃湟鱼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澎湃新闻以咨询名义联系两名向导,有向导声称一条湟鱼价格50元,游客“喜欢什么味道可以做什么口味”。
针对上述行为,8月9日,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副局长张保太告诉澎湃新闻,湟鱼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将以每公斤湟鱼处罚400元的标准对餐馆进行处罚,非法捕捞达到50公斤以上则以刑事案件立案。
向导声称“喜欢什么口味做什么口味”
孙先生向澎湃新闻回忆,8月6日,他和同伴在青海省茶卡盐湖旅游时,负责此次旅 *** 程的陈姓向导对其透露,当地有湟鱼可以吃。
孙先生说,该向导表示湟鱼很好吃,如果想吃可以前往茶卡盐湖大水桥附近的餐馆吃。
在孙先生表示吃湟鱼是违法的行为后,陈向导仍表示不在意,并称当地餐馆已经被罚款多次,但现在还可以吃。
6日,澎湃新闻以咨询名义联系该名陈姓向导。陈向导告诉澎湃新闻,此时正值青海旅游旺季,湟鱼是“当地特色,随便在外面吃不到的,只有在当地吃” 。
他介绍,湟鱼的价格不等,如果有他带领去餐馆吃,“一份五条,超不过200元,喜欢吃什么味道就有什么味道”。
当澎湃新闻询问具体地点时,他表示在大水桥一家餐馆内有。他介绍,自己是一家旅行社的司机,平时 *** 做向导。
同日,另一名向导告诉澎湃新闻,在大水桥和黑马河两处地方如今仍有湟鱼可以吃,价格一条50元。该名向导称,现在查得较严格,“到时候我这边想办法,应该可以,没什么意外的话”。
警方:非法捕捞50公斤以上可刑事立案
澎湃新闻查询青海省 *** 官网发现,早在2011年,其官网曾刊登过一篇《大水桥:向湟鱼宴说不》的文章,文章中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称,大水桥是青海省湟鱼治理的一个重点区域,虽然有禁捕令,但这里的湟鱼生意依然红火,“湟鱼宴”和特色湟鱼系列仍然是餐馆吸引顾客的招牌菜。
针对孙先生反映的情况,8月8日,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澎湃新闻,遇到该情况的游客可以将相关证据及线索提交给渔政管理总站,随后渔政管理总站将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追踪调查,若情况属实,相关人员或将面临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二话可说”。
8月9日,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副局长张保太告诉澎湃新闻,2000年青海省开始正式提出零捕捞湟鱼,全面禁止捕捞、贩卖湟鱼的违法行为。如今正值旅游旺季,目前工作人员每天都在湖边执法巡逻。
张保太表示,因人力、物力有限,完全禁止有难度。张保全表示,将以每公斤湟鱼处罚400元的标准对餐馆进行处罚,非法捕捞达到50公斤以上则以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张保太提供给澎湃新闻的一份名为“青海省人民 *** 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显示,青海省人民 *** 决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到青海湖及流域的河流湟鱼产卵场所捕捞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在市场上销售,宾馆、饭店等餐饮业不得加工销售湟鱼。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农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鱼货、渔具、吊销营业执照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
“水中精灵”被吃成濒危动物!检察官出手了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检察长沙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每年六七月,是青海湖裸鲤洄游摆籽产卵的季节,正所谓“半河清水半河鱼”。裸鲤俗称湟鱼,全身 *** ,几乎无一鳞片。它既是青藏高原特有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也是青海湖中独有的鱼种。
“我还记得3年前的7月,裸鲤洄游的情景。当时,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沙柳河畔的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12万尾青海湖裸鲤鱼苗被投放入河中。在群众的欢呼声中,这些鱼苗在河道中拼命地逆流而上。只有逆流洄游成功,它们才能产卵繁衍后代,完成生命的循环。”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检察长沙沨告诉《方圆》记者。
这种生命的蓬勃律动背后是无数人的努力,也是近年来城西区检察院着力破解裸鲤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难题的体现。
2019年6月,青海省检察院、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 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共同在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成立“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摄影 / 刘亚)
当“水中精灵”被吃成濒危动物
《方圆》:青海湖裸鲤在我国有着什么样的生态地位?
沙沨:青海的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而青海湖是青海省生态环境变化最敏感和生态系统最脆弱的地区,作为“水中精灵”的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唯一的鱼种,它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他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一旦湟鱼减少甚至灭绝,青海湖将发生水华,进而沼泽化、干涸,依赖青海湖水汽降雨的祁连山牧场也会面临沙化风险。
青海湖裸鲤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独特、核心作用,对确保青海湖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总有人惦记生于高原纯净水质的湟鱼肉质鲜美,为满足口腹之欲甘愿冒险,由此而生的湟鱼捕捞和买卖屡禁不止。
2016年, *** 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对我省工作提出“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我院在办案中也紧紧围绕“青海更大的价值在生态、更大的责任在生态、更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这一省情认识,奋力推进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裸鲤公益司法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这项特殊的政治责任。
《方圆》:在保护裸鲤方面,城西区检察院主要面临哪些难题?
沙沨:就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看,嫌疑人大都是青海湖周边的贫困农牧民,文化程度低,处于半文盲状态。他们认为非法捕捞来钱快,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部分涉案人员知道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是够刑事犯罪的标准的,所以往往通过少量多次的 *** 进行非法捕捞,一般捕捞三四十公斤,以此来规避刑事处罚,故非法捕捞湟鱼案件多发频发。
以我院办理的全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等4人在刚察县哈尔盖青海湖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901.7公斤。经鉴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2019年10月24日,我院对本案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非法捕捞案,但我们认为,长久以来捕捞湟鱼只承担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却无法修复。非法捕捞的行为究竟对生态造成了多大的破坏和损失,是检察机关确定索赔金额的基本标准。但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按照诉讼惯常思维和做法,在起诉前需要委托鉴定,但涉及公益诉讼的鉴定大多费用高、周期长。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生态损害主张赔偿,现实情况中,涉案人员可能无力承担,法院按照生态损害的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后也会无法执行,会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导致裁判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也未实际达成生态修复的目的。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都是可供选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行为人的偿付能力,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作为赔偿金的一个标准,虽然低于湟鱼的生态价值,但也是一种有依据的、更低标准的索赔方案。
此外,因裸鲤系青海湖特有品种,全国未有任何鉴定机构可以对此进行鉴定,而青海省内仅有青海省农牧厅下属的裸鲤救护中心可以出具相关咨询意见。
合力共解裸鲤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难题
《方圆》:对于该案的难点,城西区检察院是如何解决的?
沙沨: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我院办案人员与裸鲤救护中心多次协商,并报请省、市检察院予以支持,最终由两家上级单位与省农牧厅达成一致意见,由省农牧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对裸鲤生态价值出具了《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该评估报告涵盖了经济损失评估、生态修复措施及生态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为该案提供了依据,统一了索赔标准,且该评估报告对本年度公益诉讼案件均有效,形成了同类案件一年一鉴定、一鉴管一年的创新鉴定方式,探索出以“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的案件定损机制。
针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目前增殖放流是更好的修复生态的方式,故民事部分要求涉案人员赔付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费用,依据评估报告,1公斤裸鲤需要增殖放流100尾鱼苗进行修复,故以此 *** 来确定裸鲤增殖放流赔付费用。
2019年10月30日,我院向城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4名被告共同承担增殖放流费用12.6万余元;判令4名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4名被告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全额缴纳增殖放流费用12.6万余元。该笔款项在上缴财政后,以拨款方式拨付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由其代为增殖放流。该案最后被评为更高检检察公益诉讼起诉的典型案例。
“两长”联动助力区域河湖治理
青海湖裸鲤救助中心的裸鲤(摄影 / 刘亚)
《方圆》:除了保护“水中精灵”,在保护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方面,城西区检察院又是怎么做的?
沙沨:2021年8月,我院召开了城西区“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座谈会,签署了《城西区“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落实协议书》,该内容包括加强工作协调、落实司法监督、强化公益诉讼等3方面8项具体工作,旨在通过深化信息共享、加强工作衔接、强化执法监督,协调整合各成员单位工作优势,构建起责任明晰、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我院坚持主动衔接,积极办理向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等河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促进提升行政机关河湖生态治理能力和管护成效。
《方圆》:发现线索后,城西区检察院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沙沨:依托线索移送机制,城西区河湖长办公室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南川河八叠水系西岸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将施工废水排入河内,严重损害河道生态安全,造成景观池水体污染的问题线索。基于向河道排污的违法事实,我院积极主动作为,协同区河湖长办,召集区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西宁市排水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加强对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现场会议,用“行政+司法”手段对施工企业废水直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根据主动监督机制,我院发现了一个向湟水河内倾倒垃圾,污染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线索。针对该线索,我们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现场拍照,留存相关证据并就线索情况向主要负责人员进行了询问,明晰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及河湖生态受损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院向城西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河道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情形予以查处,加强河道环境综合治理。
《方圆》:发出检察建议后,对方是如何答复并整改的?
沙沨:针对南川河施工废水排放的违法行为问题,城西区开展了整治“南川河西岸箱涵雨污分流工程”向河道排放施工废水违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积极助力整改工作,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现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施工违法行为整改现场会,城西区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方进行约谈并就相关乱排现象,下达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城管局按照《城市管理条例》,对施工方下达两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司法”的有力推动下,施工方已按照行政机关要求进行了整改,在施工区域内外都加强了管理,做到了文明施工。
湟水河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问题,区河湖长办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与胜利路河湖长办开展了“同仁桥湟水河(新建)桥下施工场地外围”随意向河道倾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施工方进行约谈。在就相关乱排现象下达责令其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现施工单位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深化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
《方圆》:未来,城西区检察院将如何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
沙沨:在今年6月更高检领导来我院调研时,我当面汇报了公益诉讼主要工作情况。我们不仅办理全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动形成“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公益诉讼定损索赔机制,开展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活动,还积极协调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整治辖区黄河支流沿线“四乱”问题,合力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监督管理,为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贡献检察智慧力量。
此外,我们还认真办理了“8·04”木里非法采矿系列案,以提前介入、精准指控、快办快诉体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最严”要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态度。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紧紧围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好‘中华水塔’”“建设国家公园省”等任务,把助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服务“一优两高”的检察课题,完善和深化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的内涵外延。
沙沨,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她的带领下,自2020 年以来,城西区检察院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8件79人,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公告61 件,追回公益诉讼赔偿金72万余元。
(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下期)
青海湟鱼案宣判!捕捞者被判刑8个月,为何捕捞湟鱼违法?笔者 东邪
近期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对7起盗卖黑土案件进行宣判,11人获刑,其中更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该消息引起广大网民的讨论,很多人表示原来贩卖黑土是犯法的,而且刑罚还这么严重。在盗采黑土案件发生之后,另一起关于非法捕捞的判决书也被网友发现并热议,该案件指的是张某在2020年多次在青海湖捕捞湟鱼,总重量达到24.68公斤。
经过法院的审判,张某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名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还要赔偿2700多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这个案件同样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不少生活在青海的网友表示湟鱼本是一种常见的鱼类,为什么张某多次捕捞湟鱼后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呢?要想解开这个疑惑,还需要了解湟鱼是一种什么样的生物,它在国内目前的生存状况如何。
湟鱼是一种什么样的鱼类?
湟鱼是我国青海地区特有的鱼类,它由于体表几乎没有鳞片附着而被称为“青海湖裸鲤”,但湟鱼的臀鳍两侧以及肩带部位存在稀疏的鳞片,只不过不像一般鱼类的鳞片那样明显。据研究表明,湟鱼的祖先应该来自黄河,青海湖在大约13万年前受到地壳运动的作用得以形成,因此黄河鲤鱼出现了地理隔离,一部分在青海湖中随着漫长岁月的流逝演化成湟鱼。
由于青海湖是咸水湖,因此黄河鲤鱼进入青海湖后必须适应新环境,为此它们逐渐将身上的鳞片褪去,同时头部、嘴巴以及背部都发生了变化,最终形成湟鱼,因此湟鱼在外观上与黄河鲤鱼存在较大的差异。据记载,湟鱼在上世纪中期还不是濒危动物,但它在2004年就被列为濒危物种,青海省早就从2000年开始禁止任何形式对湟鱼进行捕捞。
湟鱼从什么时候开始被人们盯上?
根据我国动物研究所的专家介绍,建国初期的青海湖中有相当多的湟鱼,它们的生存基本不受到人类的影响,当时湟鱼的重量至少有32万吨。然而从1959年开始,我国发生大规模饥荒事件,许多人吃不饱饭而不得不挖掘野菜、吃草根和树根,还有不少人因此而饿死。而生活在青海湖附近的民众则找到了解决吃饭问题的 *** ,那就是捕捞青海湖中的湟鱼。
很快当地 *** 就成立了专门在青海湖进行捕捞工作的渔业公司,并且同期开设5个渔场和多个冷库、码头。一时间青海湖上热闹了起来,而且这股热闹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青海湖附近的人也因为捕鱼得以存活,还有不少更远地方的人因为吃到了青海湖里的湟鱼得以续命。时隔几十年,参加过当年青海湖捕鱼活动的老渔民依然记得当时热火朝天的场面,青海湖渔场里最多时候出现了10多万人在捕鱼。
这些人不仅来自青海本地,还有很多来自陕西、山西等地方。根据不完全数据统计,青海湖在3年的时间里至少向民众提供了7.5万吨湟鱼,这些湟鱼避免十几万人被饿死。即使三年特殊时期过去后,民众在青海湖的捕鱼行为也没有停止,因为青海湖里的渔业资源确实丰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捕捞的问题开始出现了。
湟鱼的缺乏会导致什么问题?
原本湟鱼的平均体重可以达到3、4斤,到了70年代这个水平已经降低到1、2斤。到了1995年,青海湖里的湟鱼已经变得稀少,当时有渔业专家估测青海湖的湟鱼数量在30年的时间里锐减了97%左右。湟鱼的缺乏开始导致一系列的生态问题发生,因为湟鱼在青海湖生态系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吃水藻等藻类微生物,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
同时它作为食物又可以引来许多飞鸟进入青海湖,飞鸟排泄的粪便进入湖中为藻类生物和其他微生物提供养分,由此可见湟鱼在这个闭环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湟鱼逐渐消失,那么青海湖的生态系统很可能逐渐崩溃,最后变成一个“死湖”。为了保护湟鱼,青海地方 *** 从1980年开始办法相关保护规定,从1994年开始全面封湖育鱼。
时至今日,湟鱼的种群数量还未完全恢复,因此它们依然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中。青海湖湟鱼过去的发展历史对我们来说就是教训,切勿再重蹈覆辙。湟鱼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张某竟敢铤而走险,那他就只能接受法律的惩罚。
西宁两人烹制湟鱼发快手被处罚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我省持续推进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2月3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宣传处获悉,两人因烹制湟鱼被行政处罚。
青海省公安厅1月2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通告》,严防新型冠状病毒从野生动物途径流入我省,此案件的办理严厉震慑了冬春季节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行为,人民群众对使用野生动物的危害和风险认识进一步增强。警方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在全国疫情未解除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孙喜春
游客指茶卡盐湖向导诱导吃湟鱼,警方:湟鱼受保护,贩卖违法孙先生在茶卡盐湖旁拍摄的湖中湟鱼 受访者供图湟鱼,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当地从2000年开始就已经禁捕。
8月8日,来自浙江杭州的孙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去青海省海西州茶卡盐湖旅游时,当地导游在途中暗中向其透露,“有湟鱼可以吃”。孙先生质疑,吃湟鱼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澎湃新闻以咨询名义联系两名向导,有向导声称一条湟鱼价格50元,游客“喜欢什么味道可以做什么口味”。
针对上述行为,8月9日,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副局长张保太告诉澎湃新闻,湟鱼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将以每公斤湟鱼处罚400元的标准对餐馆进行处罚,非法捕捞达到50公斤以上则以刑事案件立案。
向导声称“喜欢什么口味做什么口味”
孙先生向澎湃新闻回忆,8月6日,他和同伴在青海省茶卡盐湖旅游时,负责此次旅 *** 程的陈姓向导对其透露,当地有湟鱼可以吃。
孙先生说,该向导表示湟鱼很好吃,如果想吃可以前往茶卡盐湖大水桥附近的餐馆吃。
在孙先生表示吃湟鱼是违法的行为后,陈向导仍表示不在意,并称当地餐馆已经被罚款多次,但现在还可以吃。
6日,澎湃新闻以咨询名义联系该名陈姓向导。陈向导告诉澎湃新闻,此时正值青海旅游旺季,湟鱼是“当地特色,随便在外面吃不到的,只有在当地吃” 。
他介绍,湟鱼的价格不等,如果有他带领去餐馆吃,“一份五条,超不过200元,喜欢吃什么味道就有什么味道”。
当澎湃新闻询问具体地点时,他表示在大水桥一家餐馆内有。他介绍,自己是一家旅行社的司机,平时 *** 做向导。
同日,另一名向导告诉澎湃新闻,在大水桥和黑马河两处地方如今仍有湟鱼可以吃,价格一条50元。该名向导称,现在查得较严格,“到时候我这边想办法,应该可以,没什么意外的话”。
警方:非法捕捞50公斤以上可刑事立案
澎湃新闻查询青海省 *** 官网发现,早在2011年,其官网曾刊登过一篇《大水桥:向湟鱼宴说不》的文章,文章中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称,大水桥是青海省湟鱼治理的一个重点区域,虽然有禁捕令,但这里的湟鱼生意依然红火,“湟鱼宴”和特色湟鱼系列仍然是餐馆吸引顾客的招牌菜。
针对孙先生反映的情况,8月8日,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澎湃新闻,遇到该情况的游客可以将相关证据及线索提交给渔政管理总站,随后渔政管理总站将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追踪调查,若情况属实,相关人员或将面临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二话可说”。
8月9日,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副局长张保太告诉澎湃新闻,2000年青海省开始正式提出零捕捞湟鱼,全面禁止捕捞、贩卖湟鱼的违法行为。如今正值旅游旺季,目前工作人员每天都在湖边执法巡逻。
张保太表示,因人力、物力有限,完全禁止有难度。张保全表示,将以每公斤湟鱼处罚400元的标准对餐馆进行处罚,非法捕捞达到50公斤以上则以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张保太提供给澎湃新闻的一份名为“青海省人民 *** 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显示,青海省人民 *** 决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到青海湖及流域的河流湟鱼产卵场所捕捞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在市场上销售,宾馆、饭店等餐饮业不得加工销售湟鱼。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农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鱼货、渔具、吊销营业执照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捣毁一非法捕捞贩售湟鱼窝点近日
西宁市农业执法局联合公安机关
捣毁一非法捕捞贩售湟鱼窝点
5月18日凌晨,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和西宁市公安城中区分局民警,守候5个小时后终于在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泉尔弯村一栋民宅内,将刘某某等4名涉案嫌疑人抓获。现场查获面包车1辆、湟鱼729余公斤、鱼网140盘。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并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西海都市报
捕捞湟鱼判处拘役6个月——罪刑相适才能为青山绿水保驾护航法律援助惠民 助力乡村振兴
法律援助助力乡村振兴是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手段,能够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自身法治素养,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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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9日,王某某以200元雇佣松某某在青海湖中捕捞湟鱼237.5公斤。当日被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发现,王某某被当场抓获,松某某脱逃。
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以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1月9日,松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宋家寨被抓获。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逮捕后,松某某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海省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颜玲承办此案,为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辩护:
本案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在庭上提出,捕捞湟鱼是由同案的王某某提出并组织实施,且主要作案工具也是由王某某准备,松某某事先并未参与作案工具的准备。
2018年6月29日,王某某以自己想吃鱼为由,承诺支付200元至300元的报酬雇佣松某某在青海湖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非法捕捞湟鱼。松某某系在王某某的引诱之下涉嫌犯罪,并非本案发起者和组织者。
其次,松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松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因受他人金钱利诱,一时糊涂,其在羁押期间,已深刻的体会到法律的严苛,自愿当庭认罪,真诚悔过。
综合以上两点,辩护律师提出应给予松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对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
警示意义: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颜玲介绍,本案的发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法援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既服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战略大局,同时又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本案的受援人松某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捕捞湟鱼即便被发现也就是单纯罚点钱了事。同案王某某成为青海省关于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被提起公益诉讼的之一人,对其在处以刑罚的同时,还要求通过省级媒体向公众道歉,并承担按捕捞的裸鲤斤数每公斤100尾鱼苗,每只鱼苗按0.5元价格计算的青海湖修复费用11875元。对受援人松某某,考虑其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未处罚金刑,通过接受审判,受援人松某某深刻认识到国家对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的态度和决心,真诚认罪悔罪。
青海省人民 *** 自1988年起保护青海湖裸鲤,距今已有35年的历史,从最初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到运用刑事处罚进行惩处,打击非法捕捞、贩运、加工、销售裸鲤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绿色生态惠及民生,青山绿水的保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理,也告诫和警示更多的人要知法守法、齐心协力、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本案的依法处理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