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改变购物习惯, *** 购物成为地方管制、交通管制、人员管制下的优选甚至唯一选择,由此引发的纠纷及潜在风险呈增加趋势。
迟延发货和订单取消
近期口罩、酒精以及各类防疫防护物资的购买愈发紧张,当药店无货或排长队增加疾病感染风险时,更多人选择网上购买。但网上抢购仍有风险,抢上付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乃至有的因缺货频频取消订单。该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能够主张商家进行赔偿?
各地高院均发布疫情相关法律理解和适用文件,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事件是通行观点。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商家确实因为优先供应疫区原因,商品被征调、征用导致无法发货或取消订单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迟延发货或者取消订单,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款,商家应及时退款。以 *** 为例,防疫物资显示有极速退款通道,通常消费者权益能得到保护,在商家拒绝退款或迟迟不予处理时,可申请 *** 介入,通常 *** 可扣除商家保证金并先行垫付退款。
此外, *** 购物应谨慎选择商品款项支付方式,优先选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收 *** 后再确认付款。实践中出现多起微信、银行账号直接转账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情况。如消费者遭遇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及时报案,规范交易秩序。
一赔三、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区分
当商品存在某些瑕疵时,消费者不仅可要求最基本的退货,还可视具体情形主张3倍或10倍赔偿。疫情期间,购买口罩类商品容易引发此类纠纷,且存在后续诉讼增加风险。某些口罩网店存在搜索关键字、商品名称标识不当,如普通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名称载明“医用外科口罩”“防病毒口罩”等字样,点进商品内页才标识为防花粉、美容口罩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于经营者、商家而言,建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标识商品关键信息,避免故意载明错误信息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退货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并不当加重物流负担损害抗疫大局。
于消费者而言,理性选择购买商品。如抗疫大局下,口罩类物资明显已经支援武汉等重点地区,某些信用资质不高的 *** 店铺还进行大批量N95或外科口罩出售,明显不具合理性,应谨慎判断风险。对于商家不法行为,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机构进行举报。
此外,亦不提倡为赔偿而进行的知假买假行为。实务中对于3倍、10倍的赔偿从现有案例、裁判文书可知持严格标准。如欺诈认定,除商品本身问题外,还会严格审查该消费者购买目的、是否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境地等,比如审查其是否曾经购买过同样或类似商品,是否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可能。
*** 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 *** 购物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常见如 *** 、京东、网易考拉等平台,那么消费者从平台上购买商品存在瑕疵时,是否能够要求 *** 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 *** 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 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 *** 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 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 *** 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应进行其是否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区分。而销售者和服务者仍然是之一责任主体。
现实中有种情况为, *** 交易平台即是销售者的情形,如网站自营类产品,或者网站自营其自行生产产品,那么该网站的 *** 交易平台身份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身份重合时,自然可向 *** 交易平台主张权利。
商品签收时间的认定
*** 购物中通常商品交付方式为快递交付,疫情期间快递周期延长,交付方式向无接触转变,交付后签收时间直接影响退货时效计算。以 *** 为例,通常商家和消费者约定为7天无理由退换,也有约定30日可退换情形,具体退换条款以购物时的页面提示为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退货时效从签收时间开始起算,通常不同送达和签收方式有不同影响:
一是快递柜签收。快递员将快递件放入丰巢、菜鸟、速易递等快递柜中,通常会 *** 告知收货人或者发送取件码,当收货人接到通知并知晓代收情形时,视为签收。实践中有快递员未予以通知并直接放入快递柜,且收货人并未收到取件码情形,这时如确有证据证明未得以通知,不应视为签收。
二是他人代收。他人代收包括门卫、邻居、家人代收情形,实际收货人由于生病、隔离等其他原因无法自行收货,应从收货人实际知晓及代收人实际收货视为签收时间。
三是实践中还有快递公司自行签收的不规范行为。有的快递还未接收亦未接到通知,物流信息显示为签收,经询,快递员表示因考核需求先填写签收,次日或之后再行送达。此时收货人应及时和卖家沟通并告知此情形,确认以实际签收时间为准,避免消耗退货时效。
此外,由于疫情期间物流压力较大,有地区存在只派送、不收件情形,导致退货实际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亦及时和卖家沟通,合理确定退货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曾竞)
在超市买到发霉食品,别再傻傻说算了,食品问题更低可索赔1千元一男子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爆浆榴莲千层,发现蛋糕上面有一点发霉了,该蛋糕生产日期是2023年09月04日,该男子7号购买的该蛋糕,这距离生产日期也才过了3天,该男子怀疑这个超市旧货换新袋。
男子就向该超市索赔,积极的网友们也因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这个人就是职业打假,不就是要钱吗?
职业打假怎么了?现在食品安全问题这么严重,就因为罚的少,所以商家一点也不顾及消费者,罚一次罚到商家害怕谁还敢以次充好;
还有一位网友这样讲:我在超市上过班,超市会把还有一两天过期或已经过期的食品散装出来便宜卖(临期或已过期,然后把袋子全部撕了用保鲜袋装成一袋一袋的,然后低价售卖,还有什么零食也是同样的处理方式)所以超市一些散装低价的东西一定要谨慎购买----这就是我们现在食品安全的现状,很多的经营者为了赚钱,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置之不理。
不管如何,像这种食品发霉的,还有去饭馆吃饭,菜里有小动物,点外卖等等,只要和吃相关的都适用,无论 *** 、外卖、超市,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更低1000元的赔偿。
有些人会讲,可是我没有食用呀,记住不需要你食用了,更不用去医院检查,不是说你吃了没事他就不用赔;还有人讲,我这才花了几块钱,我不好意思呀,这与食品多低价都没关系。
那如何做呢?
首先你要大胆的向老板提出解决方案,不要觉得我三块五块买的东西要1千元是不是太多了,是不是太过分了。你从现在开始就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这不是1千元的问题,而是国家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法律规定更低就是1千元,这就是更低的道德标准。
如果老板拒绝赔偿,接着你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商家,如果对 方还一直赖着,不承担责任,那就起诉商家。
但是也可以看商家的态度酌情处理,有一位网友在超市买了一个过期的食品,找超市老板协商,人家很客气,又是赔礼道歉,又是友好协商,结果网友让商家赔偿个200块就解决了。这种情况适当的给商家一点惩罚就可以了,让商家以后都合规经营,面对这种态度友好积极处理的人,差不多就行了,没有必要就要商家赔偿1千元,也要讲讲人情。
注意:如果你不收集好证据,去投诉或者起诉都很难得到支持, *** 一定是要讲证据的。
一、证明你与超市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购买面包的相关购物小票、发票,保留好相关的购买凭证和相关的视频图片等等,这一点尤为重要。
二、证明超市蛋糕有问题的证据,就是及时拿着有问题的食品保留证据,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果涉及到需要检测的,也要快,避免因为证据不足影响 *** 。(很多人就是因为这步没有做好,导致了自己无法 *** )
三、证明你损失的证据,如果你还因此受到了人身损害的话,就要去医院检查,开具相关的证明,然后要求商户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的单据。
自制家乡特产被指“三无”如何在食品安全与家乡味道间找到平衡?央广网介休5月19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李杨)受到多方关注的“网售香肠遭10倍索赔”一案,近日在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通过 *** 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起因是山西的买家通过 *** 平台购买了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一家猪肉摊老板自制的腊香肠,收 *** 买家发现产品没有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沟通无果后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本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
网售自制香肠,是否属预包装食品?在短视频带货越来越普遍的时候,如何让家乡的味道走得更远?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买家通过网上购买的猪肉摊老板谌光辉的自制香肠,算不算是预包装食品。买家表示收 *** 后,发现食品包装上没有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食品全都是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店主提供的自制香肠
猪肉摊老板谌光辉表示,采用真空包装是因为考虑发到外地,才用一个袋子把它装起来。他说:“我们这个是裸装,不存在包装,只是方便运输。以前从来没听说过这样的,因为在当地都是这样买卖的,看上哪个你就买走,拿个袋子装起来就可以了。”
店主提供
在当天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谌光辉和其 *** 人均表示不愿调解。谌光辉的 *** 律师李青峰表示,原告说谌光辉卖的是预包装食品,但拿不出证据证明。从双方购买前沟通来看,买家也知道是自制的香肠。“我们这边认为不是预包装食品,本身香肠就是四川特产,每家每户都在做。他是小作坊,又不是食品企业。当天他们在网上谈生意,聊天来看,要的也是现 *** 的香肠。”
近日,深圳市人大代表陈晓云领衔提出《关于加强 *** 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中提到,当前发生在 *** 渠道的涉食品安全案件数量远大于实体交易领域, *** 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占到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已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公开销售、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制食品、违规销售保健食品等问题比较突出, *** 食品的安全监管备受关注。
陈晓云表示,第三方 *** 平台在食品销售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也反映出第三方 *** 平台在落实监管责任、履行监管义务方面存在不足,与传统食品交易相比较,在虚拟的 *** 环境下, *** 食品安全监管所暴露出的法律问题更为严峻。
代表提出的建议中就包括加强行政监管和 *** 监控的力度、相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经营者在 *** 店铺主页公布经营主体信息、许可证证明、服务规则流程信息等。
在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看来,散装食品虽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属于小作坊的生产加工食品,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是有相关规定的。朱毅表示:“散装食品也应该在散装的合适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还有保质期、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内容,它都应该标示出来。不过就这一起案例当中,我是在他的网店买的,虽然说他寄给我的上面没有我刚才说的这些标示内容,但是他给我的信息上有相应的这些内容,那么只能说它不是那么规范,但是你要说它是完全的三无产品,这个说法不是特别公允。”
朱毅认为,从目前了解的庭审情况来看,谌光辉是一个个体经营户,他销售的是他自己 *** 的一种散装食品。朱毅说:“由于 *** 这种形态越来越多, *** 自制食品在目前来说非常受消费者欢迎。把这一类散装食品完全清除出 *** 市场,目前来看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们应该帮扶他们,把他们从原料采购、生产 *** 到储藏运输、销售的每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尽量降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说一罚了之。”
猪肉摊老板谌光辉说,这事发生后,自己不会再做外地大单了,日常销售也会跟对方说清楚情况。“大客户满1000以上的我都不卖,与我没缘分,还有小的客户,比如我必须要问清楚,你是不是四川老乡,或者你以前吃过这种没有?习不习惯?我要跟他先说清楚。意思就是本身我们就是个裸装食品,说得直白一点,在当地都是这样的。”
谌光辉希望 *** 能出台相关政策,帮助指导他们,使家乡的味道走得更远。朱毅表示,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在 *** 平台上购买。平台它有连带责任,可以先行赔付等等,可以更好捍卫自己的权利。相关部门也要出台更细致的规范政策,既保护这种新兴业态,又能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朱毅说:“这种自制食品的兴起确实很受消费者推崇。因此相关部门出台更细致的规范政策,一方面保护了这种新兴业态,同时提振了信誉度高的食品安全卫生做得特别好的那些小经营者。另外,更重要的也是保护消费者他们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特别审慎地识别卖家的可信度,要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在交易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保存所有凭证,这样遇到问题你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判了!“买10箱无中文标签车厘子向商家索赔10倍”案开庭2月中旬,广西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果经营部,因今年1月出售的10箱进口车厘子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被人告上法庭。2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上,原告主张:《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他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价款损失5500元,并按价款10倍赔偿。
被告诉讼 *** 人表示,原告知假买假,此前多次发起10倍索赔诉讼,理由多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缺失”。
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涉案产品的定性、原告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其主张能否成立等焦点问题反复举证、质证并展开激烈交锋。
经过长达两小时的审理,法庭评述意见出炉。法庭认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中文标签缺失的瑕疵,不足以对他人造成误导。原告也无法就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进行有效举证,因此相关诉请缺乏充分依据。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并宣告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
目前,南宁相关的经营者已就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
不合格食品没吃出毛病要惩罚性赔偿吗?更高法明确【不合格食品没吃出毛病要惩罚性赔偿吗?更高法明确】9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更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解释》中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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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更高法:预包装食品包装不标生产日期 生产经营者将承担赔偿责任中新网12月9日电 更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勇9日在谈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话题时指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9日上午,更高法就《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在被问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解释》对此有无专门规定时,谢勇作出上述表述。
谢勇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虽然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但是标注不清晰、不醒目,让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本身的意义。
谢勇说,针对上述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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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丨购物篇:四点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编者按: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鼠年春节来临前夕,红网《消费 *** 》栏目将联合律师事务所推出“放心消费”系列报道,针对旅游、购物、餐饮、出行四块领域常见的消费问题进行法律提示,让消费者的春节假日消费行为更加安全、放心,欢度祥和春节。
本期联动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张梅律师.
红网时刻记者 刘灿 曹佳琪 报道
购物后店家关门、商场偷换优惠概念、山寨产品横行……春节是团聚的时刻,也是购物的高峰期。高高兴兴“买买买”的同时,千万别被不法商家的套路所迷惑。《消费 *** 》栏目联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梅推出“购物篇”提示,让消费者在春节假期开心购物、明白消费。
案例1:消费者贺女士在某购物网站的网店购买了一件低价羽绒服,在水洗一次后出现缩水,随即要求退货。店家表示“因春节原因不能退货,待来年再解决”。年后,贺女士发现该网店已下架。贺女士应该如何 *** ?
张梅律师: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应保留有网店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了的,应将网店经营者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可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案例2:消费者谢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标重为10克的“鼠年纪念金饰”,事后发现该金饰并没有10克,商家以“纪念金饰”和普通金饰重量存在差异为由,拒绝谢先生的退货要求。谢先生应该如何 *** ?
张梅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场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谢先生可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处理,也可选择向法院诉讼解决。
案例3:消费者曹女士在某商场参加了“充值1000送500现金”活动,在充值后消费时才发现“500现金”是“500现金券”,并且要在一天内消费。对此,曹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商家按宣传“送500现金”,但遭到拒绝。曹女士应该如何 *** ?
张梅律师:商家不按约定送500现金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一天内消费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因此,曹女士可向消费者协会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充值的1000元或者选择要求送500现金。
案例4:消费者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某知名牛奶,回家后家人发现该牛奶系“山寨产品”,张先生提出赔偿要求,但超市以“质量无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和赔偿。张先生应该如何 *** ?
张梅律师:超市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无法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物四原则:辨真假、看仔细、留发票、存证据
春节假日是消费的高峰期,各大商场、超市也纷纷抓住时机,推出各种新年促销活动,吸引广大顾客消费。张梅律师对消费者在购物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不可轻信广告,购物时应当对其商品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进行认真的核实;
二是选购商品时要仔细挑选,认明商标,尽量选择服务有保障的商家;
三是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等,并妥善保存。以免商品有质量问题索赔时因无凭证而使纠纷难解决;
四是购物遇到纠纷时,一定要冷静,注意保留证据,协商不成时,先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最后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一文了解!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相关要点丨民法典小课堂上海三中院
民庭法官 鲍韵雯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从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1月1日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正式开始施行。该解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食品领域的配套司法解释,对消费者、食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行为都作了明确和规制。
#01
新司法解释强化了“首负责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首负责任制”,《解释(一)》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基础上强化了首负责任制。在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中存在两重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消费者为一方,生产者、经营者为另一方;二是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究竟谁才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终局责任人的内部法律关系。
在外部法律关系中
消费者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请求权基础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或只选择其一主张损害赔偿。生产者、经营者作为一个整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消费者只选择其一为诉讼对象的情况下承担首负责任制,不能以未被起诉的另一方才是终局责任人进行抗辩。
在内部法律关系中
存在“终局责任人”,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中的一方在对外向消费者承担首负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负有过错的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生产者对于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时,生产者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经营者向生产者追偿时,生产者基于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所以消费者可以基于侵权或者违约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形,选择谁作为诉的对象,消费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首负责任制体现了立法对于消费者的更大保护,也是权衡消费者个体力量较弱,生产者、经营者作为企业在诉的应对上具有更强的能力。由于信息、资源等因素的不对等,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这种日常的生活、消费所需涉及民生与社会稳定。所以法律对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给予相对全面、便捷的救济方式。
#02
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对“主体”概念的界定不宜采用排除法的思维模式。百度词条搜索显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司法规制
职业打假具有一定的净化市场的作用,但职业索赔、以牟利为根本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浪费司法资源,使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初衷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逐利的工具,弊大于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条指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可见,这种“赏金猎人”式的打假 *** 不应当得到支持。
1.主体:“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
2.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内的购买即便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也有正常生活、消费的权利与需求,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超越正常生活、消费范畴的打假逐利,跨越了普通民事行为的界限,应当用商事规则来进行调整。
3.标的:(1)故意购买疫区食品或其他为我国 *** 命令禁止的食品,因标的物违法,遵循“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准则,不能获取十倍赔偿。(2)加大对涉职业打假人案件的标的同一性审查。
4.赔偿——要件归入式的渐进审查思维模式:主体是否适格——诉请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诉的目的能否实现。
#04
电商平台经营者经营义务与自营义务之甄别
在某民间公益诉讼组织诉被告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及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胜(中国)咨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两案中,原告诉请:
首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危害生态环境的经营模式,在实体及订餐平台显著位置设置需要或者不需要一次性餐具的选项及外带塑料选项,以保障消费者绿色消费选择权;
其次,判令被告对自进入中国市场以及因滥发、滥用一次性餐具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等有关诉请。被告答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其虽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但并非实体门店的经营者;其既不售卖平台商品,亦不提供外卖包装或一次性餐具。
《解释(一)》第2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商品系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一)》第3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及时停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
违反本法规定,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本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合提者赔位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5
运输者责任
《解释(一)》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06
主观要件的认定
1 明知
《解释(一)》第5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推定明知
《解释(一)》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2)未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4)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5)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6)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7)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07
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与诉讼标的同一性审查
1、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
2、法院可以释明,但不能代为选择或调整当事人自行选定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一旦选定,则即负有对应的举证义务与证明责任。
《解释(一)》第7条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解释(一)》第8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体现了民事诉讼“诺成大于法定”的特殊规则,当然这种承诺首先不能是违法的。
《解释(一)》第9条规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本就融合了对消费者的奖励、对消费者打假实际支出的填平和衡平相对弱小的消费者与相对占优的生产、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等多种目的,但适用的前提在于食品确实存在安全问题或现实性的安全隐患。该条体现了对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有限适用规则,即食品不具有实质危害的情形下,对于十倍惩罚性赔偿应慎用。
《解释(一)》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强调了“不以实质损害”为赔偿前提的立法本意,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普通侵权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有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侵权显然不能以实质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否则,没有人能承担这种损害的结果。况且花的真钱买到的是却有问题的假货,这本就违背朴素的大众认知与期待。立法本意契合社会普遍价值观与利益期待。
《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解释(一)》第11条的主观目的解释:
之一,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
第二,仅针对“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 ***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其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
#08
食品属性及应当参照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1、具体加工过程对应食品的属性分类具有重要影响。
# 2、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应参看专门规定,不能将其简单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归类的错误会导致适用规则的错误,最终导致错误裁判。
# 3、 *** 食用农产品的专门标识规定
《解释(一)》第1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鲍韵雯
责任编辑| 邱悦
“双十一”来袭,请收下这份 *** 法律小贴士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又到了快递收到手软的季节。但 “买买买”背后也有不容忽视的各种法律风险,比如预付定金后却迟迟不发货能否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未保价的高价值快递丢失能不能要求原价赔偿?这些都提醒我们在理性消费的同时应当谨慎有效避免各类法律风险。但有些风险防不胜防,假若不幸购物中权益受损,该如何解决呢?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起案例,供消费者们借鉴。
图源IC
案例一:预付定金享优惠,手办等得人憔悴
2020年4月,魏先生在某网店支付了800元定金,预定了某 *** 版动漫手办,约定2020年6月发货。网店 *** 承诺,只要魏先生按时支付定金,该手办“预定保单保价”,如果网店出现单方面取消订单的“砍单”行为,则支付魏先生3倍赔偿。
然而在魏先生支付定金后,该网店却未按时发货,魏先生每次催促店家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20年11月该网店仍未发货,魏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魏先生不仅向法院提供了订单信息、付款信息、聊天记录,还提供了购买时网店陈列该手办的宣传页,上面载明了“预定保单保价+包邮”“分类:定金”“预定总价”“出货荷日期:2020年6月”等字样。
网店主张其一直未发货的原因是其上家未按时供货,其行为并不构成聊天中的“砍单”。
对此,魏先生表示无法认同,他了解到该款动漫手办市场行情良好,价格大幅上涨,很可能由于自己的订单是“保单保价”且已支付了定金,网店无法高价销售,因此网店将自己预定的手办高价卖给了其他人。
法院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网店并不能以上家未按时供货为由减免其履行合同的义务。网店始终未发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因被告无法供货合同解除。原告魏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显示双方已经就违约的赔偿方式及金额进行了约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网店退还魏先生定金800元,并额外赔偿2400元。
【法官说法】
各 *** 平台的“双十一”活动几乎都包含预付一定比例价款享受优惠的促销方式,消费者提前支付的预付款本质上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该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如果买方未按约支付尾款,则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未按约发货,则双倍退还定金。因此,碰到已付定金但商家未按约发货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双倍退还定金。如果商家还承诺了类似本案中“砍单”情形的3倍违约赔偿,也可以进行主张。
同时,本案中魏先生的做法也有很多值得学习之处,比如能够及时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及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快递丢失未保价,格式条款要合法
小李在某网店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花费5999元,该网店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货到后,由于对电脑外观不太满意,小李遂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退还给该网店,未进行保价,支付快递费32元。
然而,网店签收时只收到空包裹,于是拒绝将小李已经支付的5999元退还给小李。后小李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丢失的电脑未果,遂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快递公司认为,小李没有对该笔快递订单进行保价,只能按照快递单上的条款,更高赔偿其10倍快递费的金额,也就是320元。
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单上有条款载明“更高赔偿金额为快递费的10倍”,但该条款写在极其不显眼的快递单背面,且字体很小。并且快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也未对该条款进行说明。依照《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对小李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李5999元。
【法官说法】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保险时签署的保险合同、 *** 时注册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合同,以及本案中小李寄快递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其包含的条款基本都属于格式条款。
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限制、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减轻、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负有特别的提示、说明的义务,应用显著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或进行说明。本案中,虽然小李没有对快递进行保价,但由于快递公司未对“更高赔偿其10倍快递费的金额”这一减轻自己义务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仍然需要承担小李丢失物品的全部价款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霉烂变质零容忍,食品安全大于天
去年“双十一”期间,戴女士在 *** 平台的某食品网店购买了“全麦代餐面包(1.2斤)”一份,价格19.9元。收 *** 后第三天,戴女士在食用涉案其中一片面包时,发现面包边缘已出现白色霉变。
戴女士当即与该食品商家进行了沟通,认为商家售卖的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明显霉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戴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购物款19.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商家辩称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除戴女士一例反映有霉变外,其他产品都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包极有可能是原告保存不当产生的霉变和腐败。
戴女士表示面包都是在室内常温环境下保存,包装上也写明常温保存,事后原告查阅了涉案产品在 *** 平台上的评价,发现许多消费者评论同款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发霉现象,原告并非唯一一例。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戴女士在网店购买的“全麦代餐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霉变情况,应属《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48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戴女士货款,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如今, *** 的配送时效不断提升,我们不仅可以在网上购买包装类食品,还可以通过“同城送”“次日达”等服务购买生鲜类食品。但由于消费者对 *** 的食品无法亲自挑选,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通过对本案的学习,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点经验予以应对:
首先,看评价。在购买食品类商品前,通过查看已购买者给予的评分、评价,可以有效避免买到劣质食品;
其次,看质保。签收食品后要密切关注食品的保质期及保存方式,将食品以合理的保存方式进行保存。一旦在保质期内发生霉烂变质的情况,应之一时间保留证据;
最后,要 *** 。当我们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说“不”!
通讯员 胡明冬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民法典学习笔记|食品安全民事纠纷(下)↑↑↑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上海三中院民庭法官 鲍韵雯
【专题内容】
01、运输者责任
《解释(一)》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02、主观要件的认定
1、明知
《解释(一)》第5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之一百二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推定明知
《解释(一)》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2)未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4)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5)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6)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7)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03、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与诉讼标的同一性审查
1、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
2、法院可以释明,但不能代为选择或调整当事人自行选定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一旦选定,则即负有对应的举证义务与证明责任。
《解释(一)》第7条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解释(一)》第8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体现了民事诉讼“诺成大于法定”的特殊规则,当然这种承诺首先不能是违法的。
《解释(一)》第9条规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本就融合了对消费者的奖励、对消费者打假实际支出的填平和衡平相对弱小的消费者与相对占优的生产、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等多种目的,但适用的前提在于食品确实存在安全问题或现实性的安全隐患。该条体现了对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有限适用规则,即食品不具有实质危害的情形下,对于十倍惩罚性赔偿应慎用。
《解释(一)》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强调了“不以实质损害”为赔偿前提的立法本意,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普通侵权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有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侵权显然不能以实质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否则,没有人能承担这种损害的结果。况且花的真钱买到的是却有问题的假货,这本就违背朴素的大众认知与期待。立法本意契合社会普遍价值观与利益期待。
《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解释(一)》第11条的主观目的解释:之一,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第二,仅针对“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 ***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其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
04、食品属性及应当参照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1、具体加工过程对应食品的属性分类具有重要影响。
2、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应参看专门规定,不能将其简单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归类的错误会导致适用规则的错误,最终导致错误裁判。
3、 *** 食用农产品的专门标识规定
《解释(一)》第1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鲍韵雯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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